完善法治保障 营造弘扬爱国主义的良性生态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5日文: 刘大华 来源 : 湖南日报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精神财富,始终是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社会进步的主旋律。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为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振奋民族精神、凝聚全民族力量提供了重要指引。

爱国主义教育是固本培元、凝心铸魂的基础工程,既需要成风化人,也需要强化相关制度和法治建设,为营造爱国主义教育浓厚氛围提供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了爱国主义行为,使爱国主义得以更好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一是通过教育立法对爱国主义教育予以明确规定。除了《宪法》倡导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都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要求。

二是针对历史虚无主义、网络诽谤、政治谣言行为等进行立法规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推进了爱国主义法制化进程。

三是设立爱国仪式、爱国主义活动。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确立了国家宪法日(12月4日)、烈士纪念日(9月30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12月13日)、国家安全教育日(4月15日)等,以激发爱国热情、凝聚人民力量、培育民族精神。

与此同时,仍有少数人爱国主义意识淡薄,对何为爱国、如何爱国仍存在精神上的迷茫、认同上的混乱、价值上的偏差、行为上的失序。我们须警惕对历史的无知以及历史虚无主义卷土重来——有人以“还原历史真相”为名,行解构、歪曲历史之实;有人妖魔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历史;有人刻意渲染少数国人的不文明行为,否定五千年中华文明;有人存在不尊重国旗国徽国歌、调侃侮辱英烈、故意损毁文物等行为。

构建、完善新时代爱国主义法律体系,是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有力举措,既体现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法治理念,也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题中之义,更将为爱国主义精神融入国家血脉和民族灵魂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对于推动爱国主义成为人们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保障爱国主义乃法律的伦理责任、内在价值追求。法律从诞生起就具有精神性的内在追求,爱国是法律追求的精神原则。另外,法律与国家之间休戚相关的联系,决定了法律必定以维护国家为其最重要的职责,因而保障爱国主义是法律责无旁贷的使命。因此,我们必须实现爱国主义教育与依法治国高度统一。

二是要将爱国主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定法律、政策及其他社会行为规范应强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并通过法律义务的强制性使得“爱国”成为普遍行为规范而非偶尔善行。比如村规民约、企业章程、高校章程等应强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应适时制定《人民教师实施爱国主义教育行为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爱国主义宣讲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条件成熟时指引依法登记的各类组织、单位在组织章程(比如《社团登记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或地方性实施办法)中加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三是要强化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引导。爱国主义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包括“国家认同”等在内的爱国价值观的培育和养成,需要借助特定的场所、仪式或活动作为载体,是需要公共资源支撑的持续性事业。我国法律、法规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支持表现在多个层面,除资金、物质支持外,还要注重精神上的鼓励。要借鉴全民爱国卫生运动、文明城市评选活动等形式,设计爱国主义教育的评先创优活动,让爱国主义教育的先进城市、先进单位获得应有褒奖和鼓励。

四是强化法律对爱国主义精神的保护,加大规范有碍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言行的力度。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工作者应保持头脑清醒,以法治为弘扬爱国主义保驾护航。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加大对蓄意破坏爱国主义教育,宣扬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民族、反社会等言行的打击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营造弘扬爱国主义的良性生态。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湖南中医药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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